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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

农行员工自制理财凭证骗取客户8000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时间:2020/12/30 22:02:33  作者:红星新闻  来源:SOHU网  查看:9045  评论:0
内容摘要:原标题:农行员工自制理财凭证骗取客户8000万,买房买车买写字楼,投资还亏3000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营业部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方式骗取了80多名客户近8000万。骗取钱财后,其除了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外,还用于购买住宅、豪车、写字楼、名牌手表等,甚至还...

原标题:农行员工自制理财凭证骗取客户8000万,买房买车买写字楼,投资还亏3000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营业部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方式骗取了80多名客户近8000万。骗取钱财后,其除了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外,还用于购买住宅、豪车、写字楼、名牌手表等,甚至还将骗取的钱财借给他人180万……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农行员工自制理财凭证骗取客户8000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骗取客户钱财后,员工失联

2019年7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于都县支行向于都县公安局报警,称该行一名员工失联。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失联员工吴某,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原系上述农行营业部主任,曾任该银行于都工贸城支行行长。同时,通过调查发现,吴某曾在前一天(7月16日)发了一封电子信件至其办公邮箱,并通过微信提前告知同事,让其7月17日查看该电子信件。查阅信件发现,吴某讲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了多名客户钱财的事实。

随后,警方发现,吴某已经逃往广东省珠海市。警方于7月19日前往珠海市香洲区,与农行于都县支行工作人员一起,将吴某劝说归案。

利用职务办理虚假业务,她骗了近8000万

通过警方调查及法院审理发现,2013年以来,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信托业务过程中,将客户带至其办公室,通过其办公电脑上操作,以出具自制理财凭证等四种方式为客户办理虚假信托、虚假理财业务。具体方式有:

第一、向客户出具自制理财凭证或自制定期存单办理虚假理财业务,然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吴某供述称,自制理财凭证是其参照2013年、2014年该银行出具的网银基金购买凭证模板制作的。同时,出具给客户的凭证有加盖公章和未加盖公章两种,其中加盖公章的自制凭证系其在代班时事先在空白A4纸上相应位置加盖公章,之后用这些盖有公章的空白A4纸直接套打出来的。

第二、向客户出具信托凭证为客户办理虚假信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

第三、通过承诺为客户弥补基金亏损并按理财利率计付利息的办法,让客户将亏损基金赎回转入吴某控制的账户,并出具自制基金凭证给客户。

第四、为客户办理真实理财并向客户出具真实凭证,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撤单,凭证因撤单变为无效凭证,吴某再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

根据统计发现,吴某通过上述方式,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杨某秀、张某凌、刘某辉、黄某3、刘某清等31人的40个账户,其吸收客户资金可认定的金额为7969.8万元(包含案发前已兑付有凭证可认定的金额609万元和案发后已兑付金额341.6万元),涉及客户84人。

与此同时,她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6名客户资金共计453.147086万元(包含真实理财产生的利息1470.86元),涉及客户6人。

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还买豪车住宅名牌手表

那么,吴某为何会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这么多钱财呢?吴某供述称,主要是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

法院审判发现,吴某骗取的钱财,主要用于支付客户虚假理财到期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个人借贷本金和利息、弥补客户基金亏损,并用于投资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证券股票、白银贵金属、归还债务等。

根据统计发现,吴某支付利息共计1750万元,其中支付个人借贷利息支出1002万元;弥补31名客户基金亏损384万元;投资期货交易亏损2792万元;投资证券股票亏损163万元;替其前夫黄某2归还某银行贷款本息19万元。

另外,吴某还挥霍了部分骗取的钱财。

根据审判,吴某将骗取的钱财还借给了其他人,共计外借资金180万。其中,借给其表妹刘某婧160万元、借给其二嫂叶某20万元。上述两人截至案发前未归还。

除此之外,她还花费370多万用于购买房产等。其中购买了三处住宅:赣州市龙湾127平方米的住宅及车位一个,总价约100万元;另外两处住宅面积分别为85.7平方米、152.58平方米,总价分别为34万元和97万元。吴某还购买了赣州达芬奇写字楼,面积132.16平方米,总价约140万元。

此外,她还共计花费326万用于购买资产、礼品和现金等赠送他人。其中包括住宅、奔驰越野车、名牌手表、手提包、手串等。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经过一审、二审后,在终审中,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于个人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吴某作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2019年7月20日案发以来,吴某所在的银行已代偿了涉案客户的实际损失,共向本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及挪用公款中未兑付的涉案客户代偿7424.741982万元。因此,吴某应向该银行退赔上述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上述银行7424.7419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