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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KTV下架6000多首歌 是保护版权还是要发垄断财

时间:2018/11/6 19:24:34  作者:狐度  来源:SOHU  查看:879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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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逼KTV下架6000多首歌 是保护版权还是要发垄断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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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十年》《听海》在列 官方回应:大多点击率不高

文丨沈彬

传说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放了大招,但是很多音乐著作权人却是满满的躺枪感。

近日,中国音集协向社会发出公告,通知KTV设备和系统服务商(VOD)及KTV经营者删除“非音集协管理”的部分作品。音集协自称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覆盖了KTV市场绝大多数的份额,所以KTV经营者“只有”向音集协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才有可能一揽子解决全部法律风险,否则,KTV将面临着不断被各个不同的权利人频繁的提起侵权之诉。

逼KTV下架6000多首歌_是保护版权还是要发垄断财

维护著作权的理由听着义正辞严,但是总觉得怪怪的。如果是音集协代表自己的会员要求KTV下架未付费产品,倒是正常的维权举措,但是这次音集协却要求下架“不属于”自己管理的音像作品,理由有2条:著作权人告你太麻烦,我是“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嘴上说的是“我为你好”,实际上却是满满的算计,有借机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之嫌,逼着还没有将作品授权的当事人向音集协就范。

音乐作品的使用人不可能到处找作者去交钱;作者也不可能每天去催讨使用费。所以,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中介组织)应运而声。《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法律讲得很清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不是“必须”授权集体管理。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是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能本末倒置。

第三,法律从没有授权音集协的独家垄断地位。这次音集协反复强调自己是“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唯一”的表述让人以为它和中国律师协会一样,被法律赋予了法定的独营地位,所有著作权人必须参加他的组织,不参加的,其作品就是“违规”,这是“拿着红帽子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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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难怪有人质疑,这说明了音集协本身定位的异化,从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正在变成追逐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次音集协高调要求KTV下架非集体管理作品,在很多人看来还有另一种意图,就是逼着还没授权其“集体管理”的相关音乐公司、著作权人的就范,再不授权,自己作品的KTV终端就会被掐掉。

早在2012年,原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提出“可强制使用他人录音作品”,就曾引发过中国音乐界的集体反弹,这背后是长期以来,中国音乐人对音集协无法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焦虑。从音乐圈内的一些亲历讲述来看,音集协更像管理衙门。之前,音乐人付出辛苦劳动创作的音乐作品,被音集协“仔卖爷田心不痛”地以几百块的白菜价卖掉。

这次音集协的下架要求,已经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倒逼着著作权人乖乖就范,已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以及违背诚信原则。

事实上,一个行业多个协会,展开充分竞争,代表行业利益,这是早几年就已经开展的协会改革。很多国家、地区的著作权中介组织都存在多家,彼此之间有竞争,著作权人也可自由转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有台湾音乐著作权人联合总会、“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等7个中介团体。欧洲也严防著作权中介组织形成垄断,积极保护著作权人的“自由转会权”。

著作权是属于著作权人的,音集协是为维护著作权利益而设的,而不是相反,只有加入音集协才能维护权利。这次音集协自我标榜自己是“唯一”组织,要求KTV 下架“非集体管理”作品,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