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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

卡余额超票价无法进站 地铁公司被诉

时间:2018/12/19 21:23:10  作者:  来源:新京报  查看:60942  评论:0
内容摘要:卡余额超票价无法进站 地铁公司被诉   事发苏州;法院要求地铁公司按最低票价进站原则,2019年年底前对规定进行修订并同步实施 吴墨刷卡乘坐苏州轨交公司1号线。 法院要求苏州轨交公司2019年年底前对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修改。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单程地铁区间最低仅需2元,卡...

卡余额超票价无法进站 地铁公司被诉

  事发苏州;法院要求地铁公司按最低票价进站原则,2019年年底前对规定进行修订并同步实施

卡余额超票价无法进站_地铁公司被诉

吴墨刷卡乘坐苏州轨交公司1号线。

卡余额超票价无法进站_地铁公司被诉

法院要求苏州轨交公司2019年年底前对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修改。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单程地铁区间最低仅需2元,卡内余额7.1元,但进站时,却被挡在闸机外,苏州大学一大四女生因此将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轨交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调解,轨交公司需于2019年年底前,按最低票价进站原则,对规定进行修订并同步实施。对此,该女生表示,“非常满意”。

  持卡余额超票价 女生两次进站被拒

  20岁的吴墨(化名),是苏州大学法律专业的一名学生。她向新京报记者回忆,2017年5月和10月,她两次进站坐地铁,却被无缘无故挡在了闸机外,“卡里明明有7块多,我只坐两站而已,两块钱。”

  更让吴墨无法理解的是,一旦卡内金额在7块6以下,闸机就会显示“×”,“无法进站不说,还不显示余额,莫名其妙”。

  吴墨认为,卡内余额不足可以出站时补票,但是“卡内余额超过乘车区间的票价,为何不让进站?”

  记者查阅发现,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卡内余额不足7.6元时不能进站。该规则由苏州市轨交公司制定,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该预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2017年10月底,吴墨将地铁运营方苏州轨交公司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后该院报请苏州中院审理。苏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原告所诉侵权行为,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进行提级管辖。

  吴墨说,诉讼前,她与同学对北京、南京等16个城市的地铁进行了电话咨询,“大部分城市都规定,只有卡内余额低于最低票价时,才无法进站”。

  吴墨希望法院“确认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内容无效;此外,判令被告尽到告知义务,卡内余额不能进站时显示卡内余额”。

  法院:轨交公司明年底前需修改“票务规则”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苏州轨交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卡内余额低于7.6元时不能进站”的规定,是为了降低风险,“这项规定是为了避免在客流高峰期,余额不足导致乘客滞留在轨交出口闸机前,引发伤害风险”。

  针对吴墨提出的“不显示余额”的问题,轨交公司的解释是,“闸机显示范围有限”,“如果既要显示余额又要提醒充值,则需要翻页显示,会降低乘客通过闸机的效率”。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苏州中院获悉,此案已于12月14日开庭审理。为了审理好案件,法院对全国各大城市的交通卡(市民卡)展开深入调研,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轨交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市民卡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第十三条规定是轨交公司作为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其确定的权利义务有违公平原则,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同时,该条规定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施。

  ■ 对话

  起诉地铁公司当事人吴墨

  没想到地铁公司同意改规则

  吴墨表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我不想自己被关注,这不是我诉讼的目的。”吴墨说,她的诉求只是代表了绝大部分苏州市民的需求,“只是想让苏州轨道交通做出一些改变”。

  新京报:同学对你起诉这事怎么看?

  吴墨:起诉的时候,同学都是比较支持的,他们帮助我一起去深入探究不能进站的原因,一起找法条、找老师咨询。

  新京报:家人支持吗?

  吴墨:家人都挺支持的,也给予了我莫大的鼓励和安慰,让我一直走到现在。

  新京报:此前你有过类似诉讼吗?

  吴墨:没有,这是我第一次诉讼。

  新京报:对法院调解结果是否满意?

  吴墨:满意,因为达到了我起诉的初衷,推动了轨道交通的发展,也算给我们一年的努力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吧。

  新京报:这次诉讼有遗憾吗?

  吴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的陈述过于口语化,没有用太多的专业法律术语,还是存在一些小失误。

  新京报:推动公共政策改变,会有成就感吗?

  吴墨:成就感嘛,看你如何定义这个词和如何看待这件事情。说实话,我当初没想过事情会进展到这一地步,也没有想过轨交公司同意调解、修改规则。当初没有抱着一种必胜的心态,即使输了,我觉得自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引起苏州市民的关注,从而推动轨道交通的完善,这就已经成功了。

  新京报:有评价说你过于较真儿。

  吴墨:虽然说只有几元钱,但是地铁的消费群体很大,而且受众面很广,聚在一起是一个大数目,我觉得我这样做是值得的,至于其他人怎么说,一个词形容,众口难调,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就好啦。

  我也希望人们能理解我,我也是用自己微薄的力量,推动轨道交通服务更加完善吧,因为它也是苏州的一张名片。

  新京报:你的性格和做事风格是怎样的?

  吴墨:生活中比较细心、缜密,能发现一些小细节吧,但有时候自己会钻牛角尖。做事很执拗,属于不撞南墙不回头那种。

  新京报:未来会考虑做一名律师吗?

  吴墨:未来还很长,目前还没有想好要从事什么职业,可能记者,也可能公务员吧。最近,正忙着眼前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 律师说法

  律师:“格式条款”过度保护轨交公司权利

  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上讲,该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乘客,与轨交公司是存在消费权益关系的,故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王飞认为,《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属于《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过度保护了轨交公司在提供运输服务中获取对价的权利,应属“无效”。

  王飞说,该案是一场公益诉讼,能够对社会带来一定的启发意义,呼吁更多公众对公共政策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